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核准
(一)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号
(二)受理机关
根河市环境保护局
(三)决定机关
根河市环境保护局
(四)法定条件
建设单位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措施,排污口按规定设置,经验收监测污染物达标排放等。
(五)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1.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环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保护验收登记卡》
(六)办理程序
1. 窗口 受理
( 1 )承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 2 )岗位职责及权限:窗口工作人员按受理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验收核准 》,进行形式审查;按受理标准(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查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当场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转入审查程序。
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但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既不齐全、也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2. 审查材料
( 1 )承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2 )岗位职责及权限:窗口负责人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验收核准 》和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按审查标准(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材料内容是否符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验收核准 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
3. 现场察看
( 1 )承办:根河市环保局。
(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验收核准 》和申请材料符合或达到内容审查标准的,窗口人员审核材料,通知监督管理科到实地现场察看。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
4. 审批意见
( 1 )承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2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领导小组立会,并将《审批意见书》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服务窗口。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
5. 核发告知
( 1 )承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2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6. 立卷归档
( 1 )承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2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结束后,窗口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窗口将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在窗口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七)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八)办理方式
承诺办理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15 个工作日,受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十)收费项目
不收费
(十一)有无数量限制
无, 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十二)年检(审)
无年检 ( 审 )
(十三)证件及有效期限、变更
1. 证件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 有效期限:长期
3. 是否变更:无变更
(十四)监管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号;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核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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