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2011年根河市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预算单位:
按照《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0-201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呼财购(2010)1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根河市实际情况,经根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2011年根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根河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根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根河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根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根河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自筹资金按单位填报的“采购单位自行支付采购资金承诺函”,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供应商。
六、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做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列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河市财政局将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十、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根河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分散采购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均应履行政府采购申报审批手续。
附件:2010-2011年根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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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资产和采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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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0年6月20日 印发 |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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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根河市政府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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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
采购品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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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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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器设备 |
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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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摄影摄像器材 |
摄像机、照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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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自动化设备 |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移动存储设备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仟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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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 |
服务器、路由器、小型交换机、UPS、防火墙、隔离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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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软件 |
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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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公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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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仟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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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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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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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交通工具 |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客车、面包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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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储备物资 |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扶贫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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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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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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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会议视频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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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变配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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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文体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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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仟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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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免费教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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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检法司等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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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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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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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仪器或器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仟元以上 其中仪器或器械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仟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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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生育器械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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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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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震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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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牧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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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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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利机械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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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气象专用仪器及设备 |
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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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保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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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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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测绘专用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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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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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园艺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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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线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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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执法部门专用设备及用品 |
包括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部门执法专用设备及用品 |
其中用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仟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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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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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仪器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仟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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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实验室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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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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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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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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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灯光、音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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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体育设备、器材及运动服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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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器材和服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仟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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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保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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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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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卫生防疫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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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仟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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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农牧林防灾防疫药品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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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专用系统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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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
采购品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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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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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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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赁 |
房屋租赁、通讯线路租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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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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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2仟元以上,年度累计超过5千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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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辆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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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 |
一、二、三类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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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介服务 |
选择代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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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