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根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市财政局下设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采购目录和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采购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不适用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在社会公众和审计、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根河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根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根河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根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其他方式进行。
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必须报政府采购办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请、预算安排和资金结算
第八条 (一)使用单位需要购买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或服务,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系统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结合本级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情况和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市政府审批后,交采购办汇总,由采购办统一安排政府采购。
(二) 对采用集中采购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财政根据资金来源、用款进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采购办;使用单位需要配套的自筹资金,要同时划入采购办,由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采购办根据采购计划,将实物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采购办出具的实物调拨单入帐。
(三) 对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的项目,经采购办批准,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四章 资金拨付核算办法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三类,即采购资金由财政全额拨款、采购资金由财政和部门(单位)共同负担、采购资金由部门(单位)自筹的采购项目。
第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一)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活动结束后按中标合同总额,分别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报财政部门作为向采购中心专户拨款的依据;获得货物或服务的部门(单位)应以中标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作为财务记账的依据之一。
(二)财政部门的账务处理应以中标的金额为财政拨款额,并在相关预算科目列支。
(三)采购中心在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进行统一结算。中标供应商应按提供的名单,向获得货物或服务的单位分别开据合法票据。
第五章 政府采购运作规程
第十一条 确定采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邀请供应商家、实施商务活动、公示采购结果、确定中标成交、签订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组织项目验收、办理资金结算、采购文件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擅自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同时核减该单位下年度的公用经费指标。
第十六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和使用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如实填写投标书、弄虚作假、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的,由采购办责令其退出招投标,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采购合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