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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税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4日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从您发生应税义务之日起,您就已经成为共和国一名光荣的纳税人,将为祖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请允许我们对您的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为了使您能更多的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也为了给您今后办理涉税事宜带来更多方便,促进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这里,我们就个体纳税人最常关心的一些涉税问题汇总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问:个体工商户要缴哪些税?

    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地税的管辖权限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地税共管户,一类是纯营业税户,由地税局管辖。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同时在地税局缴纳地方税收的业户,属于国、地税共同征收管理的纳税户,简称共管户;

    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的业户,属于纯营业税户。

    国、地税共管户理论上来说应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执行中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由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符合个体工商业户建账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实施查账征收。 

    2.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联合办证3份);

    2、联合办证的需提供《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1份;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1份;

    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4.持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税务登记证件如何使用?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请将税务登记正本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办理下列涉税事项必须出示的证件:

    开立银行帐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请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

    6.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变化了,税务方面还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其它应当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负责人:先办理注销登记,然后按开业登记处理。
       (2)变更地址:工商登记变更表、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变更营业项目:工商登记变更表、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件不慎丢失该怎么办?

    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呼伦贝尔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8.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怎样处理?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9.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10.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停业最长期限是多少?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1.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间可免于纳税申报。
         12.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停业期间发生了纳税义务,税务方面有什么规定?
        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停业期间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交应纳税额;对不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实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13. 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复业? 
       (1)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停业期满或需提前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于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并于恢复生产经营次月申报纳税。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期限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已恢复营业。 
          14.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注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达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要进行纳税分月汇总申报),由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持《税务事项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5.我是不达起征点户的个体工商户,我不再生产经营了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是的!不达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也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结清税款、缴回发票、交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您进行处罚。

    16. 个体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或申请注销前,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17.个体定期定额户什么时候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个体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28日内。

       18.个体工商户到外地经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经营地税务管理。
        19.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每月终了后15日内依据生产经营状况,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20.个体定期定额户如何进行申报纳税?

    个体定期定额户均采用简易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为了方便个体定期定额户办理申报纳税事项,目前国税系统同商业银行联网,推出了“税银一体化”的申报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同银行签订委托划款协议,在银行开设税银储蓄专户。该储蓄存款同在银行的其他存款完全一样。纳税人只要确保自己在银行开设的税银专户在征期前有足额的存款,即可以不再到税务机关按月申报纳税,由受托银行帮助完成此类事务。
        21.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2.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
        23.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 
        (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4.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方式有几种?
        (1)直接(上门)申报方式:没有实行税银一体化、委托代征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税银一体化方式:除委托代征和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定期定额户(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实行税银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
        (3)邮寄申报方式;
        (4)其他申报方式。
        以上具体申报方式的选择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25.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是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吗?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经营规模较小并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个体工商户。
        26.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期一般一定一年,对特殊行业、销售额月份之间波动较大的纳税人也可按季度或按半年核定。
        27. 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依据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继续经营的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定下一个定额执行期的定额。
       28.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29.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如何缴税?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0.什么时候我的定额核定生效?

    定额核定后,将书面告知您核定的应纳税定额及享有的权利。同时,为更好地接受纳税人监督,创造良好税收环境,还将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新办业户的定额情况,请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监督,帮助税务机关做好定额核定工作。
       31.我的定额近来变化较大,税务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除季节性经营的定期定额户外,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32.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如何处理?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33.税务机关检查我前年的定额时发现我的经营额比定额高了,处罚我有什么依据吗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34.个体工商户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吗? 
        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税收完税凭证

    35.个体户如果当月销售额比定额要大,是否需要补税? 
        超过定额在20%以下的,可以在一个定期执行期(通常为12个月)后做分月汇总申报时处理;超过定额20%的,业户应主动申报,补缴税款。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36.个体工商户如果销售额很大,开票有限制吗?我一年销售额很大能达到200万,如何缴税?
        开票额没有限制,发票使用数量和版别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商业超过80万元,工业超过50万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认定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申报缴纳税款。”

    37.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先要注销?

    是的。“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对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由于我区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1.1版)无法支持变更税务登记代码,如要满足总局上述要求,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再重新按总局规定的编码规则办理税务登记证。(内国税货劳函〔2010〕32号)
        38.个体工商户不缴应纳税款会受到什么惩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

        40.个体工商业户建账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6]17号,个体工商业户建账主要标准如下:
       1.注册资金标准。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应建简易账,达到20万元应建复式账。 
       2.月营业额标准。月营业额达到15000元建简易账,月营业额达到40000元建复式账; 
      其中:从事货物生产的,月销售额达到30000应建简易账,达到60000元应建复式账;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月销售额达到40000元应建简易账,达到80000元应建复式账。
       41.在国税首次申领普通发票需要办哪些手续?

    答:初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2份;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发给发票领购薄。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42.在国税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办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在国税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先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审核无误后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普通发票,

    43.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常见的需要注意的有:一是填开发票要规范、项目填写齐全、按顺序填开、不拆本使用;二是不使用不合法凭证;三是不虚开发票或“大头小尾”填开发票;四是不可为他人代开发票;五是发票使用要注意使用期限。

    4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中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5.请问个体工商业户从事农业生产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作者:未知 来源:根河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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