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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4日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国税函[2010]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作者:未知 来源:根河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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