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的内容及程序
审批内容:第二孩以上生育审批;特殊情况申请生育审批。
审批程序: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向户籍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生育条件而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对确有《条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申请生育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批。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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