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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姓名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3日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有无违法犯罪情况、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等证明。

       6、其他相应证明。

     

       (三)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市(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作者:未知 来源:根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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