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
(一)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有无违法犯罪情况、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等证明。
6、其他相应证明。
(三)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市(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