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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死亡证明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3日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牧区)在一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所需资料:户口本、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

    作者:未知 来源:根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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