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1、机构公章
2、机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5、 批准成立文件或证照。
« 机关 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机构编制管理证》原件和复印件
«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机构编制管理证》原件和复印件
« 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各类《营业执照》,外资企业还需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外资代表、办事、常驻机构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 社会团体 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民办非企业 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基金会 民政部门核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工会 上一级工会颁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不包含各级总工会,总工会为机关类)
« 律师事务所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 法律服务所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 派出地机构编制部门批文和驻地政府批文
«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注明经营性质),非经营性质的还需有其他有效证书或成立批文
« 其他机构 该机构成立的文件(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需提交变更后的批文、营业执照及其他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其余材料同初次登记。
三、换证手续
需提交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其余材料同初次登记。
四、年检登记
需提交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其余材料(均需通过年检,在有效期之内)同初次登记。
五、注销登记
需提交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并交回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六、补领手续
需提交遗失或损坏证明,证书在有效期之内的需提交在盟市或以上日报登载代码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声明内容:组织机构名称及代码、办证单位、证书有效期),其余材料同初次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是单位的“身份号码”,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在各项活动中为验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真实可靠性,可通过自治区或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查询。了解有关组织机构代码政策信息可登陆《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网站》。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联系电话
根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220592 5223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