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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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缴费标准 |
各级财政补助 |
个人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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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民 |
230 |
8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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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人员 |
230 |
14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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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和儿童 |
150 |
8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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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学生和儿童 |
150 |
90 |
60 |
二、待遇支付
(一)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门诊看病就医,起付线为100元,超过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300元。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四)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转呼伦贝尔市以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每次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下表审核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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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档次 |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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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三级院 |
二级院 |
一级院(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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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下的含 |
51 |
53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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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 |
52 |
56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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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20000 |
53 |
59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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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30000 |
54 |
62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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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以上 |
55 |
65 |
75 |
(六)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七)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办法。2009年提高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5万元),2010年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提高到6倍左右。
(八)参保学生、儿童患急性白血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病,一个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第七条的基础上再提高2万元。
(九)随着筹资水平和基金积累支撑能力的提高,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