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一、医疗保险
目前,根河市参加医疗保险有五类人群:
(一)第一类人群:城镇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缴费标准是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其中:单位缴6%,个人缴2%;
待遇享受: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其余用于建立统筹基金,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
(一)45岁(含45岁)以下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9%;
(二)46岁以上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3.2%;
(三)退休(退职)人员,本人养老金总额的3.3%。
2、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及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较高的慢性门诊医疗费。
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的,从个人帐户支付或由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下表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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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费 |
职工个人支付比例% |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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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医院 |
二级 医院 |
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
三级 医院 |
二级 医院 |
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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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以下 |
20 |
18 |
16 |
12 |
1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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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5000 |
24 |
22 |
20 |
16 |
14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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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 |
22 |
20 |
18 |
14 |
1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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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30000 |
20 |
18 |
16 |
12 |
10 |
8 |
(二)第二类人群:灵活就业人员(男:59周岁以下含59周岁、女:49周岁以下含49周岁),缴费金额是上年社平工资的60%的8%。灵活就业人员一部分指的是国有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另一部分是自谋职业的社会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住院待遇与城镇职工相同。退休后享受异地待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男缴足30年,女缴足25年。
(三)第三类人群是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缴费金额是一次性缴费3348元。不建个人帐户,只享受住院待遇,核销费用与城镇职工相同,享受异地待遇。
(四)第四类人群是困难企业及集体企业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缴费金额是上年社平工资的80%的4.2%。不建个人帐户,只享受住院待遇,核销合理住院费用的60%。缴费两年后享受异地待遇。终身缴费。
注:除了城镇居民外,前四类人群每人每月均需交纳10元大病基金。
(五)第五类人群是城镇居民:指的是具有根河当地户口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享受异地待遇。终身缴费。
待遇享受:按下表标准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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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档次 |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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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三级院 |
二级院 |
一级院(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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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含 |
51 |
53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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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 |
52 |
56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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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20000 |
53 |
59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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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30000 |
54 |
62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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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以上 |
55 |
65 |
75 |
二、工伤保险
根据行业类别划分收费标准:一类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0.8%,二类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1.5%,三类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2.5%。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费筹集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用于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享受产假或休假。
(2)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以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30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妊娠3个月(含3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为30日;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产的为90日。
(3)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出限额部分不支付;限额以下据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正常产支付700元,难产支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200元,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500元。
(4)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500元。
(5)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可享受生育补助金。
已连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的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按照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呼伦贝尔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