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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0日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参保人群: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不按年龄大小,都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

    人员类别

    缴费标准

    各级财政补助

    个人缴费

    普通居民

    230

    80

    150

    低保人员

    230

    140

    90

    学生和儿童

    150

    80

    70

    低保学生和儿童

    150

    90

    60

    注:根河市民政局对低保户参保人员2009年人均补助40元。

    三、参保居民就医须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在门诊看病或住院治疗时,应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到根河市内及乡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到医保局审批,方可转院。

    四、参保居民待遇支付须知

    (一)门诊

    1、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门诊看病就医,起付线为100元,超过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300元。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二)住院

    1、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用药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呼伦贝尔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支付标准》和《呼伦贝尔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

    2、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转呼伦贝尔市以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每次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3、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下表审核标准报销:

    支付档次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元)

    三级院

    二级院

    一级院(社区)

    5000以下的含

    51

    53

    55

    5001-10000

    52

    56

    60

    10001-20000

    53

    59

    65

    20001-30000

    54

    62

    70

    30001以上

    55

    65

    75

    4、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5、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办法。2009年提高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5万元),2010年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提高到6倍左右。

    6、参保学生、儿童患急性白血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病,一个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第5条的基础上再提高2万元。

    7、随着筹资水平和基金积累支撑能力的提高,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五、医疗费报销提供以下资料:

    门诊:1、收据  2、药品处方  3、相关的检查资料    4、诊断书  5、居民医保证

    住院:1、收据  2、诊断书  3、病历复印件(盖病案室专用章)4、处方或费用清单 5、居民医保证

    参保咨询电话:5233098

    医药费报销咨询电话:5227667

    作者:未知 来源:根河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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