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群: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不按年龄大小,都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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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缴费标准 |
各级财政补助 |
个人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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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民 |
230 |
8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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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人员 |
230 |
14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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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和儿童 |
150 |
8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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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学生和儿童 |
150 |
90 |
60 |
注:根河市民政局对低保户参保人员2009年人均补助40元。
三、参保居民就医须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在门诊看病或住院治疗时,应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到根河市内及乡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到医保局审批,方可转院。
四、参保居民待遇支付须知
(一)门诊
1、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门诊看病就医,起付线为100元,超过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300元。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二)住院
1、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用药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呼伦贝尔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支付标准》和《呼伦贝尔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
2、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转呼伦贝尔市以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每次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3、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下表审核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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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档次 |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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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三级院 |
二级院 |
一级院(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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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下的含 |
51 |
53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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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 |
52 |
56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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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20000 |
53 |
59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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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30000 |
54 |
62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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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以上 |
55 |
65 |
75 |
4、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5、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办法。2009年提高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5万元),2010年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提高到6倍左右。
6、参保学生、儿童患急性白血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病,一个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第5条的基础上再提高2万元。
7、随着筹资水平和基金积累支撑能力的提高,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五、医疗费报销提供以下资料:
门诊:1、收据 2、药品处方 3、相关的检查资料 4、诊断书 5、居民医保证
住院:1、收据 2、诊断书 3、病历复印件(盖病案室专用章)4、处方或费用清单 5、居民医保证
参保咨询电话:5233098
医药费报销咨询电话:5227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