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规范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守护生态资源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林草资源分布、火险发生实际,划定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火险区域划分
按照现行火险区划标准,我市森林火险区划等级为Ⅰ级高危区,草原火险区划等级为Ⅲ级一般风险区。全市行政范围内全部林地、草地,统一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限
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
防灭火戒严管制期: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
秋季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森林草原火险预防管控措施
(一)防火期内,防火区内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野外烤火、野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二)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落实以下防火措施:
1.开展防火隔离带点烧、规模化生产用火的,获批后必须提前开设规范防火隔离带,配齐现场值守扑火人员与灭火机具,仅可在四级及以下风力天气组织用火,同步告知相邻管护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2.需临时野外生活用火,获批后须选择无植被安全点位,布设隔火防护措施,用火结束后彻底清理、熄灭全部余火,严防复燃起火。
3.在防火区内开展爆破、实弹演习等活动的,须另行履行专项审批手续,配套完备防火处置预案与灭火力量。
(三)气象部门发布高温、干旱、大风高火险预警时,市人民政府划定高火险区域、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高火险期内确需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人员开展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各类违规用火行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防火检查。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五)任何单位和群众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须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跨行政边界、跨国有林场交界区域起火,执行“先发现、先上报、先扑救”处置原则,不受管辖范围限制,就近力量先行处置控火。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野外用火、擅自闯入高火险管控区域、阻碍防火检查执法、丢弃火种的,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条款给予警告、罚款;拒不整改、引发火灾造成生态与财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市森林草原火警统一报警电话:12119。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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