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641A/202310-00002 |
组配分类: | 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金河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呼伦贝尔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发布日期: | 2023-10-28 |
前言
2021年5月27日,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该《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 - 2020年)》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会议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0年4月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2021年1月1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改革后,除了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外,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全市15个),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全市15个),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通过改革,我市将通过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等方式,推动在政府系统内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二、《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
(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依法治区委发〔2021〕1号)。
三、《实施方案》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由本级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范围为: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本级政府派出机关、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
市、旗(市、区)司法局作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三)健全配套工作机制
拓宽行政复议的申请渠道,设立行政复议便民窗口,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的工作流程。
四、《实施方案》制定的政策问答
(一)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登记、行政给付、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以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被复议行政行为存在的材料
(4)其他法定材料
(三)从哪些途径了解本地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复议联系方式的通告》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公布。
五、《实施方案》制定的适用范围
《呼伦贝尔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施行范围,为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