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0977/202502-00067 |
组配分类: | 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所属根河市农牧业机械服务中心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2-25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二十条内容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我单位可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推广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开展全市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公共事物管理职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内容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内容规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单位可履行“全市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上路及田间作业拖拉机实行安全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对违规违章作业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共事物管理职能;
(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规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内容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牧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未领取牌证,需要临时行驶、使用的,应当申领临时牌证。未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动力机械由旗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其安全使用和安全运行技术状态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内容规定“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内容规定“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我单位可履行“全市农用拖拉机、拖拉机驾驶员牌证照业务办理工作及年度检验工作;建立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档案工作。”公共事物管理职能;
(四)《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内容规定“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内容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牧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机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我单位可履行“全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对全市已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进行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内容规定“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我单位可履行“受理全市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工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