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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10 发布日期: 2023-10-10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0-10 09:44 来源: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现将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根河市王祎豆芽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粉皮;购进日期:2023年6月30日;抽样基数10个;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情置况

根河市王祎豆芽摊销售的粉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以下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2000.00元。

(三)根河市王祎豆芽摊已经向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起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根河市新一佳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菠菜;购进日期:2023年6月27日;抽样基数2㎏;检验不合格项目: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情置况

根河市新一佳商店销售的菠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以下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罚款:2000.00元。

(三)根河市新一佳商店已经向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起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根河市川滋味尚品涮肚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杯子;生产日期:2023年6月27日;抽样基数800毫升;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情置况

根河市川滋味尚品涮肚店在用的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根河市川滋味尚品涮肚店已经向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起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