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879H/202406-00009 |
组配分类: | 其他专项信息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河东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河东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6-08 | 发布日期: | 2024-06-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明确工程项目程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市、区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财政性政府资金投资项目,以及街道所辖社区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街道通过投融资平台融资获得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通过街道部门筹措和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建、市政、装饰、绿化、水利等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维护养护以及道路、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拆除等工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街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街道建设项目管理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建设项目会审、管理考核、检查监督和协调推进建设项目。项目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办事处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及调整由街道党工委会议确定。
第七条 各有关职能科室作为提出项目要求的主体,负责涉及本科室工程项目的计划编制、方案论证、程序控制、民意评估。
第八条 各社区成立建设管理协调小组,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居委会主任、业委会主任、物业公司负责人等组成,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征求居民意见;配合拟定整修项目方案;配合做好工程施工“四控制”(安全生产、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反映,并帮助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问题;参与工程验收和对施工情况的测评。
第三章 建设项目确定
第九条 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规模应与街道可用财力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确保重点、为民办实事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 街道重大、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确定过程:
(一)相关科室、社区在充分研究后,向街道分管领导提出项目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申请;
(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同街道纪工委、派驻监察室、经发中心对提交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预审。
(三)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后的重大、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街道党工委按“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街道零星工程由相关科室报街道分管、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根河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应当组织公开招标的及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立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后,街道成立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分管领导、职能科室、使用社区(单位)、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分管领导任组长。
第十四条 街道零星工程由各职能科室选择三家或以上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根据择优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并将报价单及企业资质材料报街道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单位信用和资格审查。街道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应就竞标意向单位资格审查情况征询街道纪工委意见;凡列入根河市纪委监委黑名单的竞标意向单位应取消其竞标资格。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应签订施工合同,并同时签署廉政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施工合同实行会签制度,经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联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签订;不得签订未经会签的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内容除规定内容外,应包含验收、送审等违约规定,不得签订有具体价格的审计依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施工内容须报街道纪工委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工程状况,实行主持单位牵头签合同原则;合同由街道法人或委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在职能科室配合下,负责对工程合同、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职能科室应协同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参与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聘任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严格抓好工程施工的“四控制”(安全生产、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质量,以现场监理签字作为认可依据,监理应按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签定有关栏目和内容(含竣工图、材质、像片等)。未经监理确认不得将隐蔽工程封口,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施工单位在本街道承接其他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或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超预算。对确因实际需作调整的,须经工程项目委托方与承接方签署技术核定签证单确认。签证施工须遵循“先签证,后增加施工项目”的流程原则;违反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确需调整预算,应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履行逐级上报审批手续。签证内容应有项目签证责任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设计、监理、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章。
第二十三条 街道零星工程以协议商定结算价格方式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包干价款并签订工程施工包干协议。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束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负责人召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科室、监理、社区等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验收各方应签名确认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加强工程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的及时按照合同、图纸、工程定额、施工记录联系单等资料编制决算,施工单位决算编制时限一般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45天。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科室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对决算明显错误的要通知施工单位重新编制。经审核认可的工程决算,交由区采购中心采购的入围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同一个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与竣工结算审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凡审计核减率超过10%(含10%)以上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接本街道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核减率超过15%(含15%)以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取消其承接本街道任何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登记表、施工合同、廉政协议、施工图、工程验收、项目审计、款项支付情况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法人证明等其他资料。在工程建设项目付清除质量保证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后的30天内,牵头科室应将上述资料移交街道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归档。街道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年度为单位向街道档案室移交工程项目建设档案。
第六章 工程款项支付
第三十条 工程预付款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未签订施工合同的,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工程款实行“20、50、25、5”付款方式,即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2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0%,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25%。质保期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5%。凡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款预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具体款项报批按街道财经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街道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按审计决算价的5%预留工程保证金。所有预留款待保修期满验收合格或进行整改后填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付款审批单》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二条 街道零星工程按协商确定的包干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
第七章 后期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后期质量管理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职能科室应及时反映质量情况,配合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做好后期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应督促原施工单位进行及时维修。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问题,小修项目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按零星工程及时维修。
第三十五条 保修期满后,由使用单位会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工程保证金付款手续。具体由职能科室上报街道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八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程建设项目的有关税费,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落实缴在本街道,街道有关职能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违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街道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制度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街道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