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4145/202309-00012 |
组配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根河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09-26 | 发布日期: | 2023-09-26 |
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效率,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激励守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局相关监管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信用等级认定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联合奖惩信息、“红黑名单”进行综合评价,并认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信用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执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用情况。
第二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 、认定
第五条 矿产资源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市场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指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B级为一般失信的市场主体,C级为较重失信的市场主体,D级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其中,B、C级信用主体纳入失信信息名单,D级信用主体纳入失信异常名单。
第六条 矿产资源领域信用等级认定
(一)A级信用:指市场主体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失信行为。
(二)B级信用,指市场主体有下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 1.采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被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2.矿业权人违反合同约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改正的。
(三)C级信用,指市场主体有下列较重失信行为之一:1.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矿业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被处以停产整顿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D级信用,指市场主体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1.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公示信息的;2.矿业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刑法,被处以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的;3.法定代表人因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受到刑事处罚的;4.市场主体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异议
第七条 信息采集。失信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信息采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行政处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信用信息;
(二)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抽查、专项检查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
(三)市场主体被举报、信访、投诉违反矿产资源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经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调查属实的;
(四)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院判决。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集到信用信息后,按照信用分级认定标准,提出认定意见,附认定理由和依据,经审查认定信用等级,向市场主体送达《拟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告知书》,市场主体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信用信息,依法向市场主体送达《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告知书》。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市场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一)符合“红名单”标准的,公开发布守信“红名单”;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于日常巡查检查;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市场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
(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市场主体,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一)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二)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
(三)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
(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市场主体,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增加抽查内容,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
(三)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四)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管理人员进行约谈;
(五)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增加曝光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信用行为,行政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根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