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326N/202503-00019 |
组配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 / 其他 |
名称: | 根河市民政局机关简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 发布日期: | 2025-03-25 |
根河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区划地名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有关工作。
(三)贯彻执行上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承担根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贯彻执行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全市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宣传、督查检查、政务公开、舆情监控、安全、信访、保密、机要、档案、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后勤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政务事务性工作。牵头负责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政策研究和综合性调研。配合上级部门协调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全市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负责全市民政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本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上级拨付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二)区划地名、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办公室(根河市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根河市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送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地名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三)社会救助办公室。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本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四)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办公室。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全市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五)养老服务办公室(老龄工作办公室、根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等,协调推进全市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根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
三、下属机构
(一)根河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股级)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承担对全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及其他政府专项救助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等工作;建立和管理核对档案,负责民政系统信息核对系统的数据维护;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承担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四)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人:孙志军
通讯地址:根河市兴安路7号
邮政编码:022350
网址:http://www.genh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712/0/page_1.html
工作电话:0470-5230348
办公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二)根河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股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骨灰安葬等服务;负责遗体冷藏、遗体处置、提供丧葬用品服务等殡葬延伸服务;负责殡葬职业道德、业务培训,规范殡葬礼仪服务工作。
(二)承担全市公墓、骨灰寄存设施维护等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人:侯福强
通讯地址:根河市三车间
邮政编码:022350
网址:http://www.genh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712/0/page_1.html
工作电话:0470-5234401
办公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三)根河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股级)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等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工作。
(二)承担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书等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人:佟仁华
通讯地址:根河市兴安路7号
邮政编码:022350
工作电话:0470-5228638
网址:http://www.genh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712/0/page_1.html
办公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四)根河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股级)
主要职责: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承担医养结合服务等工作,组织相关社会工作者开展特困人员的心理疏导、老年教育、咨询等服务。
(三)承担全市特困人员、轻度精神病人及精神病后遗症人的集中供养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承担对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有序接送返乡等工作;承担对突发疾病、危重病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医治疗并提供照料服务;承担长期滞留人员及无法确定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甄别、寄养、安置等工作。
(五)承担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的救助及临时监护工作。
(六)承担全市经常性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整洗、消毒、转赠物品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七)承担符合政策的老年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
(八)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人:孙振海
通讯地址:根河市人民医院东
邮政编码:022350
网址:http://www.genh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712/0/page_1.html
工作电话:0470-5232160
办公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根河市民政局
负责人:王艳荣
通讯地址:根河市兴安路7号
邮政编码:022350
网址:http://www.genh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712/0/page_1.html
工作电话:0470-5222760
办公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