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166F/202412-00044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政办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3〕4号)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重新进行梳理确认。现将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9个)
根河市档案局、根河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根河市宗教事务局、根河市国家保密局、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河市教育体育局、根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河市公安局、根河市民政局、根河市司法局、根河市财政局、根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河市自然资源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根河市分局、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河市交通运输局、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河市应急管理局、根河市审计局、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河市统计局、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河市医疗保障局、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河市税务局、根河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3个)
根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河市气象局、根河市烟草专卖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15个)
根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保障中心、根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河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河市卫生监督站)、根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河市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河市满归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河市阿龙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河市金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河市得耳布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除上述公布的执法机构外,凡是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一律无效,同时,对于委托关系的成立必须履行委托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或组织,将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均不再执行。根据机构改革工作的开展,将对我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进行动态调整。
此通知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