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7361490438/202504-00014 |
组配分类: | 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
名称: | 呼伦贝尔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发布日期: | 2025-04-29 |
各旗市区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工作安排,加快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开展,现将《呼伦贝尔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商务局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伦贝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呼伦贝尔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11日
呼伦贝尔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 )、商务部等5部门《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自治区商务厅等7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精神,为在呼伦贝尔市(不含满洲里)范围内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交售个人名下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一次性500元定额补贴(以下简称“定额补贴券”)。其中,对交售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消费者可额外再补贴100元。换购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标准要求。鼓励享受补贴的个人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2024年12月31日为本次活动截止时间。
二、补贴资金与管理
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9.5:0.5的原则,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分担。政策实施期结束后,自治区将根据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数量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清算。2025年1月15日之前,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参与流程及规则
(一)参与流程
个人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售旧、购新和支付。
1.提交收旧信息。个人消费者到呼伦贝尔市商务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回收主体(含销售主体)交售旧电动自行车,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交收旧信息。
收旧信息必填项要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回收主体名称(注册名称)、旧车车牌号、旧车电池类型(选填锂电/铅酸)等。
2.定额补贴券发放。呼伦贝尔市商务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回收主体(含销售主体)完成回收流程,将确认的收旧信息返回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平台向个人消费者发放定额补贴券。
3.定额补贴券使用。个人消费者到市商务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实体直营门店购买合规的电动自行车新车,门店通过第三方平台填写购买信息,个人消费者支付货款时满足核销条件的即可直接抵扣定额补贴券金额。
购买信息必填项要包括但不限于:
(1)新车信息:新车车架号、新车品牌、电池类型(选填锂电/铅酸)、是否有产品合格证明、CCC认证(选填是/否)。选填项:新车电池编号。
(2)销售信息:以旧换新时间(格式:年-月-日)、新车市场售价、发票代码、旧车残值作价(有条件的可进一步细分为车架残值、电池残值)、使用政府资金补贴金额(单位:元)。选填项:厂家补贴或优惠金额(单位:元)、使用地方财政资金对交回高风险隐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补贴金额(单位:元)。
(3)门店信息:销售主体或门店名称(注册名称)、销售主体或门店注册地址(格式:省-市-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填项:销售主体或门店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手机号)
(二)参与规则
1.购买新电动自行车须交售旧电动自行车,购买新电动自行车不受交售旧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及对应限制;交售旧电动自行车与购买新电动自行车的个人必须一致;同一消费者有一次补贴资格,不得跨盟市重复领取补贴。
2.消费者成功获得定额补贴券后,不得转让,7天有效。
3.本次活动面向个人消费者,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须向消费者开具实名销售发票。发票价格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4.本次活动补贴可与销售主体、金融机构等各类优惠叠加。
5.如发生退货退款情形,退还到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政府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退货退款均视为已使用消费者的一次补贴资格。
6.各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应该完善和满足的其他条件。
四、参与主体征集与公布
呼伦贝尔市商务局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初步形成拟参与政策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回收主体名单,经市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后,由市商务局对外公示公布,同时上报自治区备案。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回收主体均须符合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依法依规登记注册,且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具有以旧换新、保修维护、为个人开具实名发票等综合服务能力,设有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存放车辆和蓄电池的区域及设备。
3.具备防范骗补、套补等不法行为的能力,承诺遵守安全生产要求、抵制价格欺诈、抵制套利套现等。
4.须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保持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签订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品牌经销商需获得品牌企业授权书等证明。
5.不为个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6.在本次活动期间同步配套促销优惠举措。
7.自愿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委派的第三方机构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审计。
8.建立完整清晰的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台账,活动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发票、消费者购买清单(含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新车信息、销售额及补贴额等),并定期报送市商务局备案。
9.各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应该完善和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电动自行车回收主体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依法依规登记注册,且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具备相应回收能力,设有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存放废旧车辆和蓄电池的区域及设备。
3.具备在第三方平台完成确认上传电动自行车收旧等有关信息的能力,制定明确的回收流程。
4.具备防范骗补、套补等不法行为的能力,承诺遵守安全生产要求、抵制价格欺诈、抵制套利套现等。
5.具有与具备废旧锂离子、铅酸蓄电池拆解专业资质的主体签订的回收处置协议(合同),或其他可以说明将收回的电动自行车交由合法正规主体拆解的证明。确保收回的旧电动自行车进入合法正规拆解渠道,杜绝再次流入市场。
6.不为个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7.自愿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委派的第三方机构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审计。
8.建立完整清晰的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台账,活动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售旧清单(含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旧车信息、折旧金额等),并定期报送市商务局备案。
9.各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应该完善和满足的其他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快推动政策落地。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细化补贴方案,及时报备,推动以旧换新全流程形成闭环,精心组织并启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确保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各相关单位要大力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咨询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及时回应消费者关切的问题,引导销售、回收主体强化合规经营意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市商务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按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以旧换新工作成效。
(三)强化以旧换新监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严厉查处价格欺诈、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如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重点任务
(一)加大优质产品供给。宣传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动态公告管理,及时调整不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督促生产企业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水平。(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销售回收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强化电商平台监管,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废旧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处理监管,妥善回收处理废电动自行车及其废蓄电池。(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统筹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组织合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参加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鼓励相关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专区,便利广大群众以旧换新。(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工信局配合)
(四)加大惠民支持力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9.5:0.5的原则,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分担。统筹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牵头做好资金分配,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管。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