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MB16509883/202504-00004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及报销比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4-22 | 发布日期: | 2025-04-22 |
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及报销比例
(一)统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上述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认定;对象待确定认定部门和认定标准后,按要求由相关部门认定。
(二)统一待遇政策
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对象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给子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中的医保特殊慢性病患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进行救助,低保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特困人员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10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没有限额。
重特大疾病: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年度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对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2万元以内(含2万)的按70%比例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非重特大疾病:低保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