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0977/202504-00015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王治国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发布日期: | 2025-04-23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标题 | 关于王治国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决定书文号 |
根农(渔业)罚 〔202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关于王治国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2.没收渔获物0.048千克。 |
违法事实 | 王治国于2024年6月17日(禁渔期内),在金河森工公司萨河林场八支五岔一公里处桥下河套里下地笼,并捕获野生柳根鱼5条,共计0.048千克,没有珍贵、濒危及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当事人为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购买森林碳汇300元,进行生态补偿。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14日 |
处罚有效期 | 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