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0977/202504-00017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马长鹏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发布日期: | 2025-04-23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标题 | 关于马长鹏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决定书文号 |
根农(动物卫生)罚 〔20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关于马长鹏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00元)。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25日06时许,我大队执法人员与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民警对马长鹏家(原潮查小学)进行检查,马长鹏早晨共屠宰羊25只,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对上述动物产品登记保存。检查时马长鹏未能提供用于屠宰的动物检疫证明,屠宰前没有向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案涉及的羊肉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20日 |
处罚有效期 |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