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329005800W/202504-00047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安全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致林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4-24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区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夯实林区食品安全防线,现对根河市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许可,严禁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严禁非法批发、采购、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或原料行为;要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严禁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食品广告;严禁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经营者义务,依法诚信经营,营造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二、严格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员按照每日风险管控清单对销售、贮存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改,坚决消除、防止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三、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需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从事现场制售或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四、严格把控质量安全关。不得使用和销售“三无”“山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禁止经营的食品。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自查自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我局将加大对林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工作力度,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肉制品、肉类以及销售过期、仿冒、“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