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9941/202505-00009 |
组配分类: | 其他专项信息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报告应用机制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
机关各科室:
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4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工作,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报告应用机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信用信息核查的领域和范围
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行政相对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公职人员录用、调任选任、岗位晋升。单位干部职工在录用、调任选任及岗位晋升备案时,应核查当事人信用信息。
(二)评优评先。向上级推荐道德模范、各级劳模及市级以上评优评先荣誉项目时,应核查参评对象信用信息。
(三)在办理项目备案、行政审批时,需核查申请主体信用信息。
(四)其他需要核查的行政管理事项。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随时调整或补充。
二、查询方式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呼伦贝尔)”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自然人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或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查询社会信用信息,查询自然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对象)”。
三、结果应用
机关各科室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实施容缺受理、提供优先便利、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惩戒措施具体可参考《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
四、工作要求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诚信监测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请机关各科室高度重视,同时强化信息保护,在工作中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