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MB16509883/202506-00001 |
组配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发布日期: | 2025-06-09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6〕3号)、《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 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 通知》(内政办发〔2023〕97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 〔2024〕52号)等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以下简 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地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今后如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作为共同财政事权,该项转移支付将相 应取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医保局是补助资金的管理主体,全面负责申 报补助资金预算、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执行和项目监管, 并做好巡视、督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发现问题 整改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下达和拨付,适时组织开展补助 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对资金使用范围、支 持方向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安 排本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做好资金监管 工作。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要求制定绩 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医保局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 绩效监控、自评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2019年起,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 标准对各省实行分档补助。中央财政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补助比例 为当年国家政府补助标准的80%。
第六条 自治区执行当年国家公布的财政补助标准,对盟市 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 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内政发〔2018〕 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1〕100 号)、《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 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97号)规定实行分档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直属大中专院校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参保人数和 国家规定的财政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章 下达流程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列入自治区“保基本民生”对下转移支付专 户管理清单。自治区财政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通过“保基本民 生专用账户”拨付至盟市专用资金账户。盟市、旗县分别将本级配 套资金从本级国库基本存款账户分别拨付至盟市、旗县专用资金 账户。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按程序按进度,将各级财政补助资 金通过“保基本民生专用账户”拨付、上解至各盟市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 在 3 0 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各统筹地区,并抄送财政部内蒙 古监管局。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每年12月底 前全部支付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补助 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自治区财政将在次年结
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统筹区财政补足。各盟市 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 再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 报告。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 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各盟市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 拨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分配办法
第十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 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每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中央财政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 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6月底前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 助标准和规定的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 助资金预算,并同步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自治区在收到中央结 算资金后,于每年7月底前结算上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
以2024 年为例,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 度类推 :
预拨某盟市2024年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数=该盟市经审核认 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4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 中央/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某盟市2023 年度补助资金数=该盟市经审核认定的 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3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
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已预拨2023年补助资金数-2023年中央/ 自治区财政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2023
年中央财政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 其 中 :
某盟市2023年中央/自治区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 补助资金数=该盟市经审核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3 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1-当 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自治区参照中央据实结算结果确定是否落实盟市因地方财 补不到位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某盟市2023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2023年 12月底前实际到位补助资金数÷当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 ×100%
某盟市2023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该盟市经审核 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3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 ×(1-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
某盟市中央财政2023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 补助资金=该盟市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2023年国 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5%
第十一条 各盟市需考虑实际参保对资金结算的影响,如实 际参保人数大于自治区补助资金预拨人数,需各盟市在运行年度 内落实足额到位责任,待次年与自治区补助资金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
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由统筹区财政负责补足。
第十三条 中央、自治区财政设置奖励补助资金,将地方财 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 金,按因素法分配给其他地区。自治区对中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经审核的参保人权重作为因素予以分配,纳入该统筹地区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此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 资金进行统计。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 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自治区医保局应当研究提出 转移支付项目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 立健全补助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指导督促统筹地 区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统筹地区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 总形成全区整体绩效目标,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国家医保局和 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在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科学设 置区域绩效目标,并会同财政部门依照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组 织做好实施工作。
(二)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级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应 当加强补助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
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 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医保部门和财政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补助资金预算绩 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 督促整改。同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将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因素。按规定做好 绩效信息公开。
第七章 申报审核
第十五条 结算上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网络和纸 质同时申报。每年1月15日前,各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 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医保局联合报送纸质版的《XXX 盟市关于 申请结算20XX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包括 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应剔除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以及自治 区内重复参保等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数)、自治区内重复参保比 对情况、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 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 明的特殊事项等。附表部分见本文附件。每年2月15 日前,自 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保局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联合上报纸 质版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申请结算20XX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附表部分由自治区 财政厅会同医保局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 资金申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同时,将《请 示》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审核。
第十六条 各盟市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参保人数、 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报送自治区财 政厅和医保局。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 情况(附件2、3、5)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 同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初审意 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财政 部内蒙古监管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 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对 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 真实性进行核对。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 段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并将比对工作开展情况 和比对结果写入《请示》。信息比对工作应整理全区当年6月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原则 上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充分利用大数据运算技术在险种内部 及险种之间进行全面穿透式审核比对。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 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 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核实),不得为其 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开 展全国范围内的跨省重复参保补助核查治理工作,中央、自治区 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扣减补助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盟市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配合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开展审核工作,根 据审核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材料。要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信息 比对,提升技术手段,落实对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 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防止出现重 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对未能按时报送材 料的,以及对经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 申报、虚报等问题的,自治区将予以通报,各盟市财政、医疗保 障部门要专门向自治区两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 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强化流程控制, 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有 关主管部门等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 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处 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 厅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54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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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
2025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