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5210511615318U/202505-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宋维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根交罚(2025)01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5-30 发布日期: 2025-05-30

宋维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根交罚(2025)014号

发布时间:2025-05-30 17:43 来源: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案由 宋维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决定书文号 根交罚(2025)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处罚类别 财产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违法事实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机关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30日
处罚有效期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