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
化信用监管,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
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将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执法监督结果纳入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
评定手段,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信用等级和记录。信用等级是在全面采集、核
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信用保
障能力、信用行为记录等方面进行多维度分析评价的结果是
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信用记录是依托呼伦贝尔市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归集整合的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及相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应企业信用状况的
信息。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依托呼伦贝尔市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执法科室或单位根据企业信用记录一年内量化分级、经常性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综合
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第五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对
应国家优+、优);B级为信用较好(对应国家良+良、良一);C
级为信用一般(对应国家中+、中、中-);D级为信用较差(对
应国家差)。
第六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
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
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经常性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
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和服务。
第八条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
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监督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行
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等服务
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
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
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
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
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引
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
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
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