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329005800W/202506-00030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王旭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根市监综处字〔2025〕17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
标题 |
王旭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
决定书文号 |
根市监综处字〔2025〕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处罚类别 |
1、对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款: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款:25600.00元。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 |
违法事实 |
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处罚依据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20日 |
处罚有效期 |
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