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210511615318U/202506-0002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名称: | 李建明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根交罚(2025)020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发布日期: | 2025-06-18 |
案由 | 李建明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决定书文号 | 根交罚(2025)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处罚类别 | 财产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 |
违法事实 |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18日 |
处罚有效期 | 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