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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10511615318U/202506-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白云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根交罚(2025)01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6-18 发布日期: 2025-06-18

白云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根交罚(2025)019号

发布时间:2025-06-18 16:34 来源: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案由 白云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决定书文号 根交罚(2025)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处罚类别 财产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
违法事实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机关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6月18日
处罚有效期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