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MB16509883/202507-00001 |
组配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的公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
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告,2025年我区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医保结算分级管理,7月1日全面落地实施。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医保
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的公告
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切实守护参保群众“看病钱”、“救命钱”,2025年我区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医保结算分级管理,7月1日全面落地实施。分级管理仅涉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范围,参保群众门诊统筹等待遇政策不变。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类别分为A、B、C三级,A级开通医保个人账户结算服务;B级开通医保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结算服务;C级开通医保个人账户、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门诊特殊用药、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结算服务。参保群众就医购药,可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等级享受个人账户、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医保待遇。医药机构不具备相应级别开通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无法获得对应的医保结算资格。
各盟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开展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参保群众可根据当地医保部门公布的定点医药机构级别选择就医购药。
感谢广大参保群众对医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