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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根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09 发布日期: 2025-07-09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09 11:32 来源:根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附件1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根河市工信局 填报日期:2025年4月10日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依申请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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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依申请类)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第110项将“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后置备案”下放给盟市。 根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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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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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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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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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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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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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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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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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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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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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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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工业企业无偿向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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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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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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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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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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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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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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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业节能监察 行政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强化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措施,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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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样表)
填报单位:根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填报时间:2025年4月10日
序号 主管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1 自治区工信厅 对本地区食盐、非食盐的生产加工、经营和供应的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旗县级 旗县工信局 本地区食盐、非食盐的生产加工、经营和供应企业(单位) 食盐、非食盐的生产加工、经营和供应情况 - 现场检查 - - -
2 自治区工信厅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 - 旗县级 旗县工信局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情况 - 现场检查 - - -
3 自治区工信厅 对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 - 旗县级 旗县工信局 碘盐加工、市场供应企业(单位) 碘盐加工、市场供应情况 - 现场检查 - - -
4 自治区工信厅 工业节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强化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措施,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 旗县级 旗县工信局 年综合能耗1万吨以下5千吨(含5千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 工业节能情况 - 现场检查 - - -
填报人:萨茹拉                                 联系电话:5222751

注:检查频次上限和全区专项检查计划,需要由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