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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教育领域
发布机构: 根河市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根河市教育系统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14 发布日期: 2025-07-14

根河市教育系统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14 11:27 来源:根河市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序号 *主管
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政府
规章
1 根河市教育体育局 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工作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旗县级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室 由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起草中) 现场检查或材料核查 每年一次 1.本清单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2.中办 、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科技、文旅、体育部门负责相应类别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2 根河市教育体育局 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工作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旗县级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科、股)室 1.校外培训机构(含经审批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和由教育部门审批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2.由科技、文旅、体育部门监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对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经营、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材料、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从业人员、财务管理、竞赛管理等方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应当实施的行政检查内容 1.《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2.《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3.《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4.《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5.《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6.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7.《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场检查或材料核查 根据上级要求确定检查频次 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实施
3 根河市教育体育局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音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旗县级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处(科 、
股 ) 室
营利性民办学校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