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领域
索引号:
115210511615318U/202507-00007
组配分类: 交通运输领域
发布机构: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监督检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15 发布日期: 2025-07-15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5-07-15 16:08 来源: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1 对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2年7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高速公路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管理协作工作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 公路建设项目督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11日修正)
    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7号发布)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由其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内交发〔2023〕6号)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九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3 对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及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条第三款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部门规章】《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环保发﹝1993﹞1386号)
    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  地方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交通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三)对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四)对本地区交通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六)督促检查交通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的使用。
    第十条   交通部设立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站管理、技术仲裁、环境评价等工作;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按交通部的统一规划设立监测站(或室),负责当地交通行业和本单位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评价,以及编报监测资料等工作。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4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实施监督,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监督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监督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2年7月28日修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实行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高速公路从业单位依法承担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部门规章】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5 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6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于2011年9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7 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
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
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9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11日修正)
    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10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11 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8月18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1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13 公路工程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14 公路养护监管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 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15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16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八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提供进站协议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客运站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60日内,对其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17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七次修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18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19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客货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客货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1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2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3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2月14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4 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条 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5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修正)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6 对超限运输货物车辆(包括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22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实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7 进入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八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提供进站协议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客运站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60日内,对其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8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29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30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31 对网络货运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32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4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
33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22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本行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装载、配载货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可以采取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超限超载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等方式。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旗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