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0977/202507-00004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张培东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标题 | 关于张培东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决定书文号 |
根农(渔业)罚 〔202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关于张培东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渔获物鲶鱼24条; 2.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9600.00元)。 |
违法事实 | 张培东于2024年6月19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在牛汗公路X305线22公里+240米处河边,使用在2020年网上购买的电鱼器(老渔民A5型号电鱼机)电鱼,电鲶鱼24条,重量1.68公斤,价值人民币174元,当场被内蒙古金河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7日 |
处罚有效期 | 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