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0977/202507-00005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杨东华涉嫌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标题 | 关于杨东华涉嫌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决定书文号 |
根农(渔业)罚 〔202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关于杨东华涉嫌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渔获物:华子鱼17尾,重量1.10千克;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
违法事实 | 杨东华于2024年7月15日10时许,在满归林业局施业区下支线28公里处,河西经营管护站东侧大桥北侧约100米河套东岸非法捕捞华子鱼17尾,重量1.10千克。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17日 |
处罚有效期 | 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