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机关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政府有关规章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与经济、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环境资源规划以及各类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发展及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要统计分析资料;
4、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5、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各类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6、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教育、计划生育、扶贫救灾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7、经济适用住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情况;
8、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审计情况;
9、政府投资举办的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10、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等;
11、各部门、社区的名称、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办公场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12、重点公开国家政策和措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救灾、征兵工作、计划生育等情况: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审计情况;其他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四)主动公开的形式
各机关部门、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机关外网网站);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