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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护照指南

根河市居民办理出国境证件程序

及监督电话非工作时间联系电话

一、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外事大队办公室(公安局一搂)或办证大厅领取并填写出国境证件申请表并接受相关询问。

二、到照相室照护照专用照片。

三、到复印室复印相关材料。

四、将所有材料及相关款项交内勤录入电脑打印受理申请回执单、至此申请结束。

五、 15 日后到公安局外事大队领取出国境证件。

六、外事大队办公室电话—— 0470- 5222107

外事工作监督电话—— 0470- 5232009

七、根河居民如果在非工作时间确有需要办理出国境证件的可以拨打如下电话联系:

根河市公安局外事大队长沈崇栋手机 13947067536

根河市公安局外事大队内勤张贵兰手机 13847099007

 

 

根河市公安局外事大队

申请赴港澳三个月商务签注须知

 

 

一、条件:

(一)受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到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在根河工作的华侨及非本市常住人员。

注: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香港或者澳门企业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务签注时,须已通过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

(二)因所在企业或经营单位业务需要,确需多次往来港澳的。

(三)不属于以下情形:

1 、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

2 、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通报,尚在限制期内的。

3 、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人员持商务签注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2 年内不批准该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人员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

4 、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在申请商务签注中有出具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 年内不批准该企业或经营单位人员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

(四)须本人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有关询问。

二、需交验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彩色证件照片(规格: 48 × 33 毫米,白色背景)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 份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 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交验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三)、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本年度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免交此证明。

(四)、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企业或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该证明)。

(五)、交验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或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劳动合同)。

(六)、除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注:提交的各种材料复印件为 A4 规格纸。

申请赴港澳十四天商务签注须知

 

 

一、条件:

(一)受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到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在根河工作的华侨及非本市常住人员。

注: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香港或者澳门企业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务签注时,须已通过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

(二)不属于以下情形:

1 、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

2 、因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通报,尚在限制期内的。

3 、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人员持商务签注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2 年内不批准该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人员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

4 、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在申请商务签注中有出具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 年内不批准该企业或经营单位人员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

(三)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有关询问。

二、需交验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彩色证件照片(规格: 48 × 33 毫米,白色背景)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 份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 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交验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三)、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本年度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免交此证明。

(四)、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企业或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该证明)。

(五)、交验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或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劳动合同)。

(六)、除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注:提交的各种材料复印件为 A4 规格纸。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 元 / 证;一次有效签注 20 元 / 件。

申请赴港澳探亲签注须知

 

 

一、 条件:

(一)被探望的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短期居留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短期居留”是指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工作、接受培训或者投靠亲属而获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居留的。

(二)不属于以下情形:

1 、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

2 、因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通报,尚在限制期内的。

(三)除符合代办条件人员外,其他人员须本人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有关询问。

二、需交验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彩色证件照片(规格: 48 × 33 毫米,白色背景)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 份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 张。

(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居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三)、与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相应的证明材料。

1 、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短期居留的证明。

⑴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复印件。

⑵被探望人在香港就学或者接受培训、应聘就业、投靠亲属的,分别提交其载有学生类或者培训类、工作类、家属类香港“进入许可”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

⑶被探望人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⑷被探望人为在香港或者澳门中资机构或部分内地机构派驻部门工作的内派人员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工作签注复印件。

2 、申请人与被探望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公证书、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 1 年之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年龄在 60 周岁(含)以上或者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年龄未满 14 周岁的,须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提交申请,或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办申请。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交验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探亲签注种类:该签注分为 3 个月一次、 3 个月多次两类。

探望配偶、子女以及未成年人探望父母的,可根据需要签发 3 个月一次或者 3 个月多次签注;

探望其他亲属的,发给 3 个月一次签注。

(五)、除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 A4 规格纸。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 元 / 证; 1 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20 元 / 件; 3 个月多次有效签注 100 元 / 件。

申请赴港澳一年商务签注须知

 

一、条件:

(一)受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到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在根河工作的华侨及非本市常住人员。

注: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香港或者澳门企业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务签注时,须已通过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

(二)所在企业或经营单位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以上,申请人已办理过多次短期赴港澳商务签注且有效使用的。

(二)不属于以下情形:

1 、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

2 、因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通报,尚在限制期内的。

3 、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人员持商务签注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2 年内不批准该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人员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

4 、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在申请商务签注中有出具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 年内不批准该企业或经营单位人员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

(三)须本人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有关询问。

二、需交验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彩色证件照片(规格: 48 × 33 毫米,白色背景)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 份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 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交验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三)、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本年度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免交此证明。

(四)、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企业或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该证明)。

(五)、交验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或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劳动合同)。

(六)、提交企业或经营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除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注:提交的各种材料复印件为 A4 规格纸。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 元 / 证;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100 元 / 件。

申请赴港澳定居须知

 

 

一、条件

我市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 ) 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港澳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要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 18 周岁,不满 60 周岁;父母均需年满 60 周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 60 周岁以上,子女均不在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 18 周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二、手续

(一) 提交填写完整把贴有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规格为 48x33 毫米)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同《申请表》内相同的照片 2 张;

(二) 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 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其中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 、申请人去港澳定居属夫妻团聚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 、申请去港澳定居属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之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 、申请去港澳定居属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认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 、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稿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

5 、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行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

《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我市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前往呼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提出申请,实行打分排队,定额审批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按规定的分数线放行。

注:提交的各种材料复印件为 A4 规格纸。

三、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 50 元 / 证。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须知

 

一、条件:

(一)、具有根河市常住户口。

(二)、不具有下列五种情形: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须本人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有关询问。

二、需交验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彩色证件照片(规格: 48 × 33 毫米,白色背景)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2 份及与表上相同照片 2 张。

(二)、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 16 周岁的除外)、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因私护照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必要时,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可向出具意见的单位进一步核实情况)。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 A4 规格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延期、换发、补发须知

 

 

一、条件:

(一)、具有根河市常住户口;

(二)、不具有下列五种情形: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护照有效期满前 6 个月之内的,或前往国家在颁发签证时要求护照有效期超过 6 个月的,可以申请护照延期。

(四)、申请护照换发的,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 、护照签证页用完;

3 、护照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后,方予以换发;

4 、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处罚执行完毕 3 个月后,方予以换发;

5 、 92 版护照。

(五)、护照遗失的,申请护照补发。

(六)、须本人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有关询问。

二、需交验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彩色证件照片(规格: 48 × 33 毫米,白色背景)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 2 份及申请表上相同照片 2 张。

(二)、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 16 周岁的除外)、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旧护照原件,并提交旧护照首页复印件。

(四)、前往国家在签发签证时要求护照有效期超过 6 个月,须提交相关证明。

(五)、在境内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地派出所挂失证明,和在“呼盟日报”上的遗失声明。自登报之日起 3 个月,方予以补发护照。

(六)、除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申请延期、换发、补发护照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注:提交的各种申请材料复印件为 A4 规格纸。

三、收费标准:

 

延期加注 20 元 / 件

换发 200 元 / 本 另加注费 20 元 / 件

补发 400 元 / 本 另加注费 20 元 / 件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知

 

一、 条件:

(一) 具有根河市常住户口。

(二) 不具有下列五种情形:(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 需交验的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彩色证件照片(规格: 48X33 毫米,白色背景)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 份及与申请表上相同照片 2 张。

(二) 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 16 周岁的除外)、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的,需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 、 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2 、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3 、 未满 16 周岁和 70 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人交验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除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申请往来台湾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三、 对批准定居的,应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申请人在出入境办证大厅的发证窗口领取“注销户口通知”,凭户口登记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发给前往台湾证件。

注 : 提交的各种材料复印件为 A4 规格纸。

前往澳门定居须知

 

为方便赴澳门定居的申请人了解在澳门办理定居的程序, 以及入境后的手续,现就其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出入境事务厅(葡文缩写为 S.M ) , 主要负责检查所有在本澳门进出进入人士之证件及资料。办理在本澳定居(包括国内持单程通行证来澳及外籍人士持护照来澳)及签发“非本地劳工身份证”的申请等事项。

持单程通行证的内地居民:

申请人需亲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属下的出入境事务厅内居民事务警司处申办“居留证明书”,交予身份证明局作申领“澳门居民身份证”,办理“居留证明书”需递交下列所需文件及费用:

(一)填写专用申请表(在办理证件书时领取);

(二)“单程通行证”副本 6 份;

(三) 1 寸半白底正面黑白或彩色近照 6 张;

(四)所投靠的澳门居民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公证书、出生证明书等,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五)所投靠的澳门居民亲属证件副本 1 份;

(六)澳门住所的水费或电费单(或电话费单);

(七)政府手续费澳门币 30 元(每张“居留证明书”计);

注:①递交上述文件副本时,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对;

②未能于进入澳门后 10 日内到上述警司处办理手续的中国内地居民,缴付每逾期一日澳门币 200 元罚款,但仅以澳门币 5000 元为限;

③审批过程需时约 1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 时至中午 12 时 30 分

下午 2 时 30 分至 4 时

星期六、日政府假期休息

地址:友谊巷出入境事务厅大楼

查询电话: 725488 、 725499

互联网: www.fsm.gov.mo

澳门身份证明局(葡文缩写为 DSI ),负责统筹及执行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民事与刑事身份资料的活动,其工作范围包括为市民办理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旅行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各类证明书(如刑事记录证明书、居住证明书及居留权证明书等等)。同时澳门身份证明局还会为非牟利法人进行登记。

持单程通行证来澳定居人士,应于出入境事务厅指定的日期前来身份证明局办理身份证。

申请居民身份证需递交下列文件及费用:

(一)三张符合规范的黑白照片;

(二)单程通行证正本;

(三)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居留证明书正本;

(四)如有出生公证书或出生证、须同时出示正副本;

(五)未满 18 岁的人士,需递交父母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对),且父母一方需在申请表上签名;

(六)如已婚,需出示配偶身份证副本及结婚证明正副本;

(七)如离婚,须递交离婚证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八)如丧偶,须递交配偶的死亡证明及有关结婚证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九)办理费用为澳门币 70 元,如加快,需另加 100 元。

领证日期:

正常申请 约于 15 个工作日后取证

加快申请 约为 4 个工作日后取证

办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指南

 

(一)条件

 

1 、台湾居民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期后暂时无法出境的;

2 、 台湾居民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成都遗失的。

 

(二) 申报材料

 

1 、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 、属上述第 1 类情况的申请人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原件和复印件; -

 

3 、属上述第 2 类情况的申请人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其台胞身份的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证明;

 

4 、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照片(背景淡兰色或白色)两张。

 

(三)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指南

 

(一)条件

 

1 、定居在华的外国侨民或安置在华的印支难民欲前往其它国家;

 

2 、外国人丢失护照又无相应使、领馆在华;

 

(二) 申报材料

 

1 、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 、能证明其外国人身份的材料;

 

3 、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证明;

 

4 、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照片(背景淡兰色或白色)两张。

 

(三)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以下简称《入出境通行证》)是指出入我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有以下三种情况需申办《入出境通行证》:

一、 港澳居民在内地遗失证件或者证件失效需返港澳的,须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前来办理:

 

1 、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证明;

 

2 、能够确认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港、澳身份证、护照等);

 

3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4 、两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淡兰色或白色);

 

5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审批表》。

 

二、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短期回国后证件遗失或失效,取得外国入境许可,需要出境的须提供以下材料前来办理:

 

( 1 ) 外国入境许可的原件及翻译件;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3 )《旅行证》遗失或失效情况的书面说明( A4 );

 

( 4 )两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淡兰色或白色);

 

( 5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审批表》。

 

三、 因国籍冲突,持有外国护照或居留许可,不宜为其签发中国护照,需要出境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 、 在国内出生并在外国驻华使馆取得外国护照、但父母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依照中国国籍法是中国国籍的儿童办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 1 )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2 )父母双方护照的复印件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注销户口证明;父母结婚证的复印件。

 

( 3 )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淡兰色或白色) 2 张; 

 

( 4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审批表》。

 

( 5 )儿童的外籍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 、 在国外出生、父母双方均为未在国外定居的中国籍人、已取得外国护照的儿童,回国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旅行证已过有效期,要求再次前往出生国家的办理证件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时证件作废退还本人。

 

( 2 )儿童的父或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或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注销证明)。

 

( 3 )儿童的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4 )儿童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外文的需由公证机关翻译、公证);

 

( 5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 6 ) 2 寸正面免冠彩色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照片 2 张;

 

( 7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审批表》。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指南

 

 

一、受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 1 )遵守中国法律。是指申请时无未了结的刑事案件以及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但尚未处理等情形的;在中国无犯罪记录;无其他情节较重或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 2 )身体健康。是指申请时无精神病和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且生活能够自理;有其他疾患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增加社会负担;

 

(3) 无犯罪记录。是指申请人在境外的主要生活地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主要生活地”是指连续居留 2 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二)分类条件

 

1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投资人员类)

 

“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个人在我国国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的合作勘探开发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既包括以人民币、美元等现金形式投资,也包括以技术、专利以及设备等形式投资,不包括个人从事房屋、股票、有价债券买卖、交易等投资活动。

 

“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是指申请时以及申请之日前连续 3 年内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合计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对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规定标准如下:( 1 )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 50 万美元以上;( 2 )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 万美元以上;( 3 )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 100 万美元以上;( 4 )在中国投资合计 200 万美元以上。

 

“纳税记录良好”是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已全部缴纳规定的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等。

 

2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任职人员类)

 

任职人员所在的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 )重点高等学校;( 3 )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 )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此类人员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 4 年内应同时具备任职单位、职务(职称)、居留期限等各相关条件。该期限内变换工作单位或职务、职称的,变动情况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3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特殊人员类)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统称特殊人员,是指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突出贡献或对国家有重大价值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知名人士等,包括世界著名科学奖项获得者、世界知名学者、企业家、运动员、文艺人士等。

 

4 、上面三类条件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投资、任职及特殊人员的随行家属类)

 

此类人员可与投资、任职人员以及特殊人员同时申请,也可在投资、任职人员以及特殊人员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后提出申请。

 

5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 夫妻团聚类 )

 

“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

 

夫妻团聚人员申请时应仍存在婚姻关系。申请之前申请人在华合法短期停留或留学、任职等居留的时间可计入本条规定的居留期限。

 

6 、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 亲子团聚类 )

 

亲子团聚人员申请时其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或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

 

7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 60 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 亲属投靠类 )

 

亲属投靠人员申请时应年满 60 周岁且申请之日前连续 5 年内应同时具备其他各相关规定条件。申请之前曾在华合法停留或在华留学、任职等居留的时间可计入本条规定的居留期限。

 

注: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基本材料:

 

1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3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合法的、有效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是申请人在申请前 6 个月内进行身体检查);

 

4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二)按分类条件须提交材料:

 

1 、投资人员类

 

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联合年检证明”是外经贸、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进行的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个人完税证明”指申请条件中规定期限内申请人缴纳全部税款的凭证)。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2 、任职人员类

 

须提交下列材料:

 

( 1 )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 2 )《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 3 )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年检证明”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有关事业单位颁发的登记证明进行的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个人完税证明”指申请条件中规定期限内申请人缴纳全部税款的凭证);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 4 )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3 、特殊人员类

 

须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推荐函及有关证明”是指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出具的推荐函、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在华居住证件、奖励证明以及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根据有关规定,外籍华人科技人才可由人事部确认并推荐,由人事部出具推荐函或身份确认函以及《来华定居专家证》确认)。

 

此类人员无须提供健康证明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4 、投资、任职及特殊人员的随行家属类

 

属于配偶的,还须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须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须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注: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无须提供健康证明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5 、夫妻团聚类

 

须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生活保障证明”指按照受理机关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为标准,有相当于 10 年以上存款数额的可支配财产或受理申请后 5 年内较稳定的每月不低于该标准的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 、亲子团聚类

 

须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 、亲属投靠类

 

须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指按照受理机关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为标准,有相当于 10 年以上存款数额的可支配财产或受理申请后 5 年内较稳定的每月不低于该标准的个人收入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效用和有效期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 , 可以单独使用。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 18 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 18 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申请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人员由本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其亲属以及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法人机构代理申办手续(统称“被委托人”)。未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父母代理申办手续,其父母也可委托上述人员或机构代为申请。

 

委托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申请的,需有申请人本人或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等内容,具体承办人需有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委托亲属申请的,委托书还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关系以及委托理由等内容。

 

五、《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受理机关

 

在华投资的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申请人投资数额最多的投资地公安机关受理;对在华任职的,由申请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居住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可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特殊人员由申请人拟永久居留地的公安机关受理;上述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亲属投靠的,由有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

 

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的,由原受理机关受理,对长期居留地确已发生变化的,也可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六、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换发和补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八、永久居留资格的丧失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1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2 、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3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4 、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一、在我市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出境或多次出入境有效签注须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mm × 48mm )。

 

 

二、在我市投资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居留签注须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原件和复印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mm × 48mm );

 

5 、经工商部门审验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6 、首次申请须提交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7 、配偶或直系亲属除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能证明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

 

 

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居留签注须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原件和复印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mm × 48mm );

 

5 、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6 、首次申请须提交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7 、配偶或直系亲属除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能证明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

 

 

四、在我市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居留签注须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原件和复印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mm × 48mm );

 

5 、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6 、首次申请须提交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7 、配偶或直系亲属除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能证明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

 

五、在我市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居留签注须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原件和复印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mm × 48mm );

 

5 、所在单位的证明(签注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6 、首次申请须提交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7 、配偶或直系亲属除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能证明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

 

 

六、在我市购房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居留签注须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原件和复印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mm × 48mm );

 

5 、房产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或房产证明;

 

6 、首次申请须提交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7 、配偶或直系亲属除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能证明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

 

 

七、与我市居民结婚的台湾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居留签注须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原件和复印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mm × 48mm );

 

5 、结婚的提交结婚证,直系亲属提供证明其为我市居民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

 

6 、首次申请须提交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八、在我市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居留签注须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原件和复印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mm × 48mm );

 

5 、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6 、首次申请须提交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7 、配偶或直系亲属除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能证明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

 

 

九、寄养在我市亲属处的台湾儿童( 18 岁以下)办理居留签注须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原件和复印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mm × 48mm );

 

5 、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

 

6 、父母的书面寄养声明及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 、首次申请须提交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十、在我市居住的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 70 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办理居留签注须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及入境章原件和复印件;

 

2 、住宿登记证明;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mm × 48mm );

 

5 、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

 

6 、首次申请须提交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注:申请人应亲自到我处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年满 60 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 、年龄不满 18 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3 、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签注,须由本人亲自前往盟处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代办单位在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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