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河市人大常委会职权
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的职权是: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能职责
(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了解“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的重大措施,以及乡镇人大的重大决议、决定的颁布实施情况,参与对本市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2、承担常委会领导有关讲话材料及有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简报,信息、经验情况的收集、整理、交流工作。
3、承担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筹备服务工作。
4、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5、承担与乡镇人大和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答复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市级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6、负责机关文电、保密、机要、档案、资料、文印等工作。
7、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8、负责机关党务、群团组织、精神文明建设、职工政治业务学习的组织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职工计划生育工作。
10、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对外接待工作。
11、承办呼伦贝尔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选举、人事任免、代表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12、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的选举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选举工作。
13、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罢免工作的具体事宜。
14、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和常委会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的有关工作。
15、负责对选举、人事任免、代表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16、负责联系、培训市内各级人大代表,协助代表履行职务和开展工作。
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和培训代表工作。
17、办理、交办和督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8、负责组织市内人大代表开展视察、监察、调查等活动。
19、办理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以及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2、负责审查市财政预算草案、预算变更调整方案、市各部门预算、财政决算草案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3、承担有关财政经济、环境资源、城乡建设以及农牧业方面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4、办理有关财政经济、环境资源、城乡建设以及农牧业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5、负责对市财政经济、环境资源、城乡建设以及农牧业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6、加强同上级有关专门委员会、各兄弟旗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本市乡镇人大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交流。
7、受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8、承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相关议题的准备工作。
2、负责与教育、文体广电、科技、卫生等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对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与本工作委员会工作对口的议案、报告、规划等进行初审。
3、适时建议或督促常委会做出有关教育、科技、计生、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并督促、促进政府落实,检查其执行情况。
4、做好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相关的执法检查、民主评议、述职评议等项工作的服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5、按常委会工作安排,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调查研究,拟定意见、建议,提供决策依据。
6、承办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与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意见,会同常委会信访部门办理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
7、承办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
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2、承担有关民族方面的监督工作。
3、负责对市民族方面事项进行调研。
4、承担有关旅游方面的监督工作。
5、对市旅游方面事项进行调研。
6、对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7、负责对城市综合执法方面事项进行调研。
8、承担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市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为人大常委会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
2、对属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3、受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委托,对本级人民政府、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4、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向常务委员会所做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
5、办理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质询案的具体工作,并提出报告。
6、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提出决议、决定草案。
7、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办法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必要时提出审查报告。
8、承办对司法机关的决定、判决,裁定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情况的调查,并提出报告。
9、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10、办理有关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意见和来信来访。
11、监督普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办理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