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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机构
民政局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国性社团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规范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贯彻国家关于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政府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贯彻和落实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生活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七)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贯彻国家婚姻法律、法规;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乡镇间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一)承担孤老、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有关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办法;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协调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呼伦贝尔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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