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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一)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的有关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根河市有关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方面的事项。
(二)协调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负责有关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方面的宣传工作。
(三)办理有关增进和加强各民族友爱、团结的事宜,促使各族人民树立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调查了解有关保障少数民族的自主权和平等权利的事宜,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参与有关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协调发展民族经济的对口支援和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五)负责调查研究、协调检查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六)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根河市少数民族经济和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根河市发展民族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长期规划,收集整理民族古籍,保护民族文化遗产。
(七)依法管理全市爱国宗教组织,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法制等教育。
(八)调查研究和掌握全市宗教方面的情况和动态,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指导各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活动。
(九)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民族、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及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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