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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土地、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
(二)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城乡地政。按照土地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土地以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规定和乡镇用地管理办法。
(三)编制、修订、组织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及计划,并按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五)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指导和监督生态退耕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六)依据《土地管理法》负责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土地发证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估价工作;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主管全市土地征(拨)用工作,负责审核征(拨)用建设用地,承办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办法、出让方案的确定落实工作,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制定土地市场管理的办法和规定,规范土地市场行为,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八)按法律规定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堪成果;依法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
(九)组织全市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标准以及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土地、矿产等系统内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条例的宣传和贯彻执行,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等方面违法案件;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以及信访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根河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