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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机构
环境保护局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我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我市及上级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监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综合管理全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各乡镇及部门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我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乡镇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市可持续发展规划。

    (六)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林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适合我市的环境监测制度,加强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设备建设,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搞好我市环保职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提高整个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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