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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全市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核、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组织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拍卖行为。
(八)组织开展对注册商标及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
(九)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依法确认广告经营单位主体资格。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监督执行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指导价格监督检查;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和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及综合工作,组织指导本地区收费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处理价格违法违纪案件。
(十三)收集、掌握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对产品进行成本调查,为上级机关进行价格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十四)承办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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