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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现为科级事业单位,是为政府充分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管理房产业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2、研究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趋势,制定全市房产业中长期规划和住宅建设、危旧房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3、强化房产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产开发企业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企事业单位住房建设;
5、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备案;负责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
6、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全市拆迁行业及拆迁企业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负责拆迁企业资质等级审核工作;
7、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8、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负责商品房销售广告审核工作;负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新建情况,掌握工程进度及资金情况;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双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发放工作;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城市房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对房屋交易以及对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继承、出让、转让、互换等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10、依据《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审查、确权及产权产籍管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建立健全公私产权房屋及其用地的档案资料、地籍图、表、卡、册、证等资料,掌握统计各类房屋及用地的各种基础数据,并及时对变更了的房屋及用地权属办理登记、补测、修绘房地产地籍图,负责开展全市房屋普查工作;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负责落实旧区改造政策;办理行政区域内房产抵押、登记、核发《房屋他项产权证》;
12、依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负责全市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住宅小区物业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及对其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及管理人员资格审核、资质年检等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选聘招投标;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负责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依据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装饰装修活动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1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
14、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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