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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政办字(2004)225号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0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0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52)精神,现将2005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1日一3日放假,共3天。其中11为法定假日,将11(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3(星期一)12(星期日)照常公休。

    二、春节:29日一15(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9日、10日、11日为法定假日,212(星期六)13(星期日)照常公休,将25(星期六)6(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14(星期一)15(星期二)25日、6日上班。

    三、“五一”:51~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430(星期六)51(星期日)58(星期日)三个公休日调至54(星期三)5(星期四)6(星期五)57(星期六)照常公休,430日、58日上班。

    四、“十一”:10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101(星期六)2(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4(星期二)5(星期三)108(星期六)9(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6(星期四)7(星期五)108日、9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做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和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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