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和9月14日公安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顿,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立即集中全力开展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范围及重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要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要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要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要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要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要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要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要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要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要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要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要限期改正。
三、步骤和措施
排查、整治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公安消防、经贸、监察、教育、建设、卫生、文体广电、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9月22日—10月15日)
各乡镇、办事处领导小组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2004年9月27日—10月20日)
各乡镇、办事处领导小组要督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并于2004年10月20日前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阶段(2004年10月21日—11月5日)
各地领导小组应当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于11月5日前报当地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阶段(2004年11月5日—11月8日)
各地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等单位如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贯穿排查整治工作始终)
经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的式样、规格另行通知),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下级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式,统一思想。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责任,深刻理解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公安部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一件大事,立即行动起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要发扬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克服盲目乐观思想和畏难厌战情绪,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国务院和公安部的部署真正落实到实处,确保“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突破常规,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全面动员。各地区要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的有关要求和公安部“9.1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政府挂牌督办等5个步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到职责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得当,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效开展。要以消防宣传“四进”为载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各地要在前段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按照本次隐患排查确定的工作范围和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彻底摸清本地区存在的火灾隐患底数,分类统计,逐项登记,对照整治内容逐一填入《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后)存档备查。对于排查出的各类重大火灾隐患,各单位要分类汇总,建立健全信息台帐。要通过摸底排查,全面了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切实做到“四清、三掌握”(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隐患数量清、整改期限清、整改措施清、整改结果清;切实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掌握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的情况)。
(四)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相关责任。排查整治工作要围绕“责任要明确,措施要有力,隐患要消除,安全要保障”的总体要求,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展开,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做到“五落实”:一是落实排查整治的目标;二是落实排查整治的内容和重点,对明确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14个方面的火灾隐患,必须逐一排查,做到无一遗漏:三是落实排查整治的责任,包括政府、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四是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措施,确保火灾隐患的整改;五是落实公安消防部门执法监督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好重大火灾隐患的逐级报告和督促整改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包括多年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研究解决,并报告市消防大队。同时要落实好执法监督的责任,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决不手软;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监督整改,决不怠慢;特别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坚决依法铲除,决不姑息。
(五)完善机制,巩固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并且要一以贯之地坚持下去,从而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推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乡镇、办事处务于2004年11月5日前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告和《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连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总结一并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消防大队)。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检委办公室。
根河市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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