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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根河市委办公室 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根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离岗
从事特色种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根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五年三月十八日
根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根河市农牧林业产业化工作实施意见》,加快全市农牧林业产业化建设步伐,鼓励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和鼓励不离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资特色种养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范围
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带薪离岗人员数不能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20%。
二、从事相关产业及规模
(一)在狐、貂小区内饲养种狐30只以上或饲养种貂50只以上,并且在带薪离岗期间种狐、貂存栏年增长20%以上。
(二)不进入狐、貂小区,但饲养种狐10只以上或饲养种貂30只以上,并且在带薪离岗期间种狐、貂存栏年增长20%以上。
(三)饲养种獭兔200只以上,并且在带薪离岗期间种獭兔存栏年增长20%以上。
(四)种植食用菌(黑木耳)5万袋以上,并且在带薪离岗期间种植食用菌(黑木耳)年增长20%以上。
(五)饲养梅花鹿(马鹿)10头以上,并且在带薪离岗期间梅花鹿(马鹿)存栏年增长20%以上。
(六)从事饲草、饲料生产经营,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七)从事狐、貂和獭兔等皮张收购,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年收购狐、貂和獭兔等皮张1,000张以上。
(八)引进资金从事上述相关特色种养业生产活动的。
三、相关待遇
(一)经批准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其编制、身份保留5年。5年内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不含年终奖金),在未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应受到惩戒的前提下,年度考核按称职档次确定,遇调整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增资手续,并按规定标准发放,工龄连续计算。
(二)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可凭公证合同按离岗前工资一次性发放1年工资(其余4年工资按月发放)。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如果一次性发放1年工资的,单位应按规定比例扣除当年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负责连同单位应承担比例部分,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期间,由原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期满后,如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照期满后国家最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管理。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5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由原单位按本人工资标准交纳住房公积金和有关社会保险金。
(三)5年期满后,本人自愿返回原单位的,可竞争原单位的空缺岗位。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未能竞争上原行政职务的,可保留原职级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落聘者,其工资待遇按呼署办发[2001]2号文件第六条“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下岗后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下岗待遇期间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第一年发基本工资的70%,第二年发基本工资的50%,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第三年起按当地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事关系移交盟或旗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规定执行。5年期满后继续从事特色种养业相关产业者,要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辞职辞退办法》(内人任字[1996]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3]26号)办理辞职手续。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如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女年满45周岁)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按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础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算。提前5年以内(含5年)每提前一年加发一档职务工资,加发工资不含正常退休时提高的一档工资。办理退休手续以后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比例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审批程序
(一)自愿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或从事相关产业者,先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并由市农牧业局认定后,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方可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
(二)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的所在单位凭公证合同,按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享受政策手续。带薪离岗和提前退休时间从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时间算起。并将批准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情况书面报市编办备案。
五、管理办法
(一)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其组织关系按属地管理原则转交到所在地党、团组织。
(二)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5年内不得回原单位工作,不得办理调转手续。5年期满后因机构改革等因素使原单位性质或拨款形式发生变化,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仍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如原单位撤并,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原单位人员归属情况予以安置。
(三)对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由主管部门及相关产业办公室负责管理,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对带薪离岗从事特色种养业人员未从事本办法规定产业的,由原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六、鼓励不离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资特色种养业
(一)鼓励干部职工放手发展特色种养业,出资与他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投资特色种养业。
(二)鼓励干部职工个人出资购入种狐、貂、獭兔和鹿,将狐、貂、獭兔和鹿交养殖小区或养殖户饲养。
(三)对发展特色种养业动作迅速、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附则
(一)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根河市人事局、劳动社会保障局、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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